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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所有聘僱外國專業人員都是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 |
| 有關雇主聘僱外國專業人員工作之許可均需向勞委會申請,除聘僱外國籍船員應向交通部申請許可,科學園區內之廠商聘僱外國籍專門性技術性工作及僑外投資事業主管,應向科學園區管理局申請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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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員來台工作,需看那些相關法規及須知?相關法規可於何處查詢? |
| 相關法規有「就業服務法」、「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等,前述法規可於本會職訓局網站「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專區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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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國人受聘僱來台工作,每次申請工作許可時間最長為多久?有無次數之限制? |
| 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外國專業人員每次申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聘僱期間屆滿前可再申請展延,展延無次數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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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國人受聘僱來台工作,有關學歷及工作經驗之規定為何? |
|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專門性技術性工作,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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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取得證書或執業資格者。 |
| (2.) |
相關系所碩士學位以上,或取得相關系所之學士學位而有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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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服務跨國企業滿一年以上經指派來我國任職者。 |
| (4.) |
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有五年以上相關經驗,而有創見及特殊表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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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國人受聘僱來台工作,其申請工作許可手續及流程為何? 入台手續及流程為何? |
| 外國人受聘僱在台之公司工作,應先與該公司(雇主)簽訂聘僱契約,再由該公司準備相關文件向勞委會申請許可後,始得在台灣地區工作。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工作,經勞委會核發聘僱許可,外國人持勞委會所核發之聘僱許可向我國駐外單位或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辦理居留簽證後,再向縣市警察局外事單位申請居留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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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國人受聘僱來台工作,申請工作許可時,外國人應提供哪些資料? |
| 外國人受聘僱來台工作,應由雇主申請聘僱許可,外國人應提供學歷及工作經驗證明(及相關特殊表現及創見、專業訓練證明),以為雇主申請聘僱許可之用,其中有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應為原服務公司所開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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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學生時代的打工經驗,於申請聘僱許可時可否列為工作經驗? |
| 有關工作經驗之採認,係以畢業後所從事之工作為主,因此於學生時代所從事的打工行為,將不列為工作經驗之年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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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工作許可時,所附的相關文件應為正本或影本?是否需要驗證? |
| 有關申請工作許可所檢附之文件,除健康檢查證明為正本外,餘均為影本即可。目前勞委會已公告部分國家地區所作成文件必須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需驗證之國家可至勞委會職訓局網站查詢),其餘部分,勞委會將視審查之需要,要求外國人將文件送我國駐外館處驗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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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國受聘僱來台工作,是否需檢附健康檢查證明,其如何規定? |
| 目前只有補習班聘僱之外籍語文教師須檢附健康檢查證明,該健康檢查證明須為申請日前三個月內經外國合格醫院或衛生署指定之國內醫院核發之證明。其餘類別之外國專業人員無須檢附健康檢查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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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辦理外國專業人員之簽證及居留證( A.R.C)手續? |
| 外國人收到本會核准之聘僱許可公文後,若該外國人於國外,則至我國駐外代表處申辦工作簽證,若於國內,則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辦工作簽證,完成簽證後,至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外事科(課)辦理外僑居留證( A.R.C)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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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謂服務跨國企業滿一年以上經指派來我國任職者? |
| 有關跨國企業定義請參照「跨國企業自由港區事業臺灣地區營業達一定規模之企業邀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許可辦法 」第 4條規定,而服務跨國企業滿1年以上經指派來我國任職者,須於該跨國企業設於台灣以外之其他國家據點工作滿1年以上且經該跨國企業指派至台灣之分公司或子公司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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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港澳居民如何申請工作許可? |
| 香港或澳門居民係指具有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澳門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或雖持有葡萄牙護照但係於葡萄牙結束治理前於澳門取得者,其受聘僱在台灣地區工作時,比照外國人之規定辦理。香港或澳門居民如於香港或澳門分別於英國及葡萄牙結束其治理前,取得華僑身分者及其符合中華民國國籍取得要件之配偶及子女,則依「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之規定,向本會職業訓練局外勞作業組申請工作許可。未符合以上資格者,視為大陸地區人士,目前尚未開放大陸地區人士來台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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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國專業人員欲轉換雇主雇主時應如何辦理? |
| 由舊雇主向本會辦理廢止聘僱許可手續後,再由新雇主提出申請聘僱許可;或由新雇主提出申請並檢附該外國人離職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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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國人受聘僱來台工作,可否參加勞健保? |
| 外國人經雇主向勞委會申請聘僱許可,並經勞委會核准後,即可持該會之核准函及居留證向勞保局及健保局辦理加保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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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國人與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台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是否需要申請工作許可? |
|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48條規定,外國人與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台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無須申請工作許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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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有雙重國籍的外國人(中華民國國籍及其他國籍),是否需要申請許可? |
|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79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而未在國內設籍者,應比照外國人規定,必須申請工作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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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僅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而未在台設籍之國民,是否需申請工作許可? |
| 僅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而未在台設籍之國民,依就業服務法第 79條規定無須申請工作,惟其欲在居留工作,必須向入出境管理局申請居留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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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在大陸地區出生,而已取得其他國家國籍的人士,受聘僱來台工作應如何申請工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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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陸地區人士如已取得其他國家國籍者,且旅居大陸地區以外國家四年以上,比照外國人規定申請工作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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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大陸地區出生而旅居其他國家且尚未取得該國家國籍的人士,應聘來台工作,如何申請工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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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陸地居人民旅居海外,未取得其他國家國籍者,其仍具大陸地區人民身分,必須適用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目前尚未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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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華僑身分者,回國應聘工作,是否需申請工作許可? |
| 有關具有華僑身分而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其身分仍為外國國籍,應比照外國人規定申請工作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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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國人來台工作,其眷屬是否可來台依親?可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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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國人來台工作,其眷屬可以依親方式取得居留,惟其子女必須未滿 20歲。另其眷屬欲在台工作,必須依就業服務法有關外國專業人員規定申請許可後,始得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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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外國人(外國人未具中華民國國籍),是否可以依親方式申請工作許可? |
| 外國人如未滿 20歲,且獲准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直系血親共同生活者,可依就業服務法第51條規定申請工作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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