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具有雙重國籍且在臺設有戶籍之人民,持用外國護照及停留簽證,並以探親之名義入國,可否在臺工作? |
|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79條,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而在國內設有戶籍者,其在國內工作不須申請許可,惟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7條:「外國人在我國停留、居留期間,不得從事與申請停留、居留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另依同法第67條:「本法關於外國人之規定,於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而持外國護照入國者,準用之。」,故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而持外國護照入國者,雖其在國內已設有戶籍,僅工作不須申請許可而已,惟仍不得從事與申請停留或居留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