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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繼續開放海外留學尚未服兵役之役男返國服替代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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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研發替代役甄選對象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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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受聘僱來台工作,有關學歷及工作經驗之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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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替代役服役役期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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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研發替代役役男相關權益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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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研發替代役役男薪俸如何計列給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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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運用研發替代役,其研發領域是否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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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研發替代役較國防工業訓儲制度有何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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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替代役?海外留學生是否可以申請?替代役服役類別、役期、有無申請資格限制?又該如何辦理替代役申請?
   
是否繼續開放海外留學尚未服兵役之役男返國服替代役?
基於服務 海外 留學生 及僑民立場, 在不影響兵役公平原則下, 內政部役政署每年將持續辦理海外役男以專長資格申請服替代役業務,吸引海外人才返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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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研發替代役甄選對象為何?
配合政府研究機 (關)構、大學院校或法人研究機構及產業界研發部門專長需求,以具備國內各大學校院或依教育部國外學歷查證認定作業要點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之研究所畢業,獲有碩士(含)以上學位者,均得列為研發替代役甄選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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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研發替代役甄選方式為何 ?
具有前項之役男資格條件者,統一受理線上報名;用人單位由研發替代役員額申請審查小組審查,通過者核給員額,並擇期由用人單位與役男進行面試,經錄用之役男,由用人單位將錄用名冊提報內政部審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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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替代役服役役期為何?
為考量研發工作宜具長期穩定性,以有效運用專才役男,提昇國家競爭力,其役期較常備兵長 3年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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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研發替代役役男相關權益為何 ?
研發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區分為3階段:
第1階段

接受軍事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期間(約 6週)。
此階段完全適用替代役實施條例之規定;其薪給依二等兵之標準發給。

第2階段
自軍事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期滿,分發用人單位之日起,至替代役體位應服役期之日止(約 1年2.5月)。
此階段除有別規定外,適用替代役實施條例關於一般替代役役男之規定;其薪給依義務役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之標準發給。
第3階段
自服滿替代役體位應服役期之日起,至所定役期期滿之日止。有關該階段役男之 勞動條件,如薪俸、職業災害補償、工作年資、退休金之提繳等事項,由用人單位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保險事項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辦理;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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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研發替代役役男薪俸如何計列給予?
(1)

研發替代役役男服役第 1階段依二等兵之薪給(薪俸與一般替代役役男同),由內政部設置之基金支給。

(2)
研發替代役役男服役第 2階段則依義務役預備軍(士)官之薪給,由內政部設置之基金支給。
(3)
研發替代役役男服役第 3階段與用人單位間具有僱傭關係,有關勞動條件(如薪俸、退休金之提繳等)及保險事項,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辦理,其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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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運用研發替代役,其研發領域是否有限制?
研發替代役實施範圍為:政府機關、研究機構、大學院校、法人研究機構及民間產業,經認定符合科技或產業政策及重點人才培育從事研發工作之單位,並不限於特定(國防科技) 產業;用人單位若符合政策需求及資格,且提具需求員額時,均得參加甄選,以全面性提昇我國產業研發能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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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研發替代役較國防工業訓儲制度有何效益?
(1)

研發替代役,服役期間可以就個人研發專長及未來工作能力持續培育,但其服務時間為 4年以內,且於第1階段及第2階段之薪俸、保險、撫卹均比照義務役官士兵辦理,其兵役公平性爰已衡平。

(2)
研發替代役服務期限較常備兵役期為長,但因工作環境、型態及待遇均與常備兵役不同,且服役期間即進入職場環境,熟習專業技能,並為個人規劃職場生涯,其整體權益並受保障,以為國家經濟及產業發展貢獻。
(3)
研發替代役可運用役男人才較國防工業訓儲制度為廣,其來源如下:
1. 國內常備役體位役男
2.

海外留學生有履行兵役義務者,因未具相關資格而無法參加國內預備軍(士)官考試,致未能納入國防工業訓儲制度吸納範圍,未來實施研發替代役,透過資格甄試合格者,即可延攬回國貢獻專才

3. 國內替代役甲等體位役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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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替代役?海外留學生是否可以申請?替代役服役類別、役期、有無申請資格限制?又該如何辦理替代役申請 ?
(1)

研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3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替代役,指役齡男子於需用機關擔任輔助性工作,履行政府公共事務或其他社會服務。

(2)

為加速台灣與國際接軌,使我國具多元與國際化生活環境,藉以運用役男在海外專長、新知與國際觀,以協助並增進政府各項服務效能及施政效益,自 94年 起提供 國外學歷役男以專長資格申請服替代役, 開放海外留學尚未服兵役之役男返國服替代役。

(3)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4條規定,替代役之類別區分如下:
1. 社會治安類:1.)警察役 2.)消防役。
2.

社會服務類:1.)社會役 2.)環保役 3.)醫療役 4.)教育服務役。

3. 其他經行政院指定之類別(文化服務役、土地測量役、司法行政役、經濟安全役、 外交役、體育役、觀光服務役、公共行政役)。
(4)
替代役申請資格限制條件:
 
1. 申請役男須無緩徵、申請改判體位或延期徵集等事故
2.

役男須無各類(役)別需用機關所定因犯罪於法院審理中或經判決有罪確定,不予許可其申請服替代役或或限制其所服替代役類(役)別條件者(但少年犯罪、過失犯或受緩刑之宣告而未經撤銷者,不在此限)。

(5)
海外留學生以專長申請服替代役者,應於內政部公告受理期間先至內政部役政署「替代役申請資訊系統」登錄個人基本資料及選服役別、機關、時段,並於申請截止日前將經我駐外單位驗證之學歷證件併同申請書寄送內政部役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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