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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 >> 營利事業所得稅

兩稅合一制度
我國自1998年1月1日實施兩稅合一制度,當我國公司分派股利予居住者個人股東時,同時亦分派該公司已依法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予股東,作為其可扣抵稅額,個人股東可用此可扣抵稅額扣抵其應納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因此,實施兩稅合一之後,我國公司所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可視為居住者個人股東預先繳納之所得稅。

配合兩稅合一制度之施行,自1998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

當我國公司分配股利予非居住者個人及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股東,則應依規定扣繳率扣繳所得稅款。未分配盈餘加徵10%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則可抵繳外國股東獲配股利之應扣繳稅款。

至於外商在台分公司將稅後盈餘匯出至國外總公司,非屬盈餘分配,不須課徵所得稅。


最低稅負
國內營利事業或外國營利事業在國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者,享有「所得稅法」或其他法令所規定之租稅減免或獎勵,且其基本所得額超過新臺幣200萬元者,須計算其基本稅額,計算方式如下:

基本稅額=(課稅所得+證券或期貨交易所得+免稅所得-200萬) × 10%

基本稅額超過其原本應納稅額時,則該營利事業需再繳納超過部分之稅額,且繳納之差額不能減除投資抵減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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