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美化網頁用及審核資料用的script

::: 我是: 帳號:    密碼: 請記住我的帳號及身份
歡迎光臨經濟部攬才海外人才網站 網頁圖檔 網頁圖檔
中文 english 日本語
台灣面面觀圖檔
圖檔
圖檔 經濟概況 :::
台灣總體經濟指標
總體經濟介紹
 
經濟發展願景
全球整體競爭力
投資環璄
租稅
 
營利事業所得稅
個人綜合所得稅
租稅協定
營業稅
人力資源
 
薪資與工時
員工福利
其他勞動規定
圖檔 產業資訊
圖檔 生活資訊
圖檔 文化活動
圖檔 相關法規
圖檔 影片下載
 
回首頁台灣面面觀來台服務資訊成功案例電子報專區常見問題集網站資源與我們連絡無障礙
 
經濟概況圖檔 icon
  :::

人力資源 >> 其他勞動規定


資遣費:
依勞基法之規定,雇主終止勞動契約者,應對勞工於一定期間發出預告:對於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於10日前預告之;繼續工作1年以上未滿3年者,於20日前預告之;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解雇通知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2日,請假期間工資照給。
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之新制退休金的勞工,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0.5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之舊制退休金的勞工,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工作規則:
依據勞基法規定,雇主雇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訂立工作規則並報請勞工主管機關(勞工局)核備。獲核准後,雇主應將工作規則內容公開揭示使員工知悉。

職工福利委員會:
職工福利金條例要求雇用人數超過50名勞工之雇主應提撥職工福利金。職工福利金委員會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勞工局與國稅局)備查。

外籍勞工:
因應金融海嘯後產業用人需求減少,國人從事基層工作意願增加之勞動就業情勢,以優先保障本國勞工就業之原則,檢討調整產業外勞政策,停止受理製造業3 班外勞申請、限定製造業重新招募申請案外勞比率不得超過20%。
 
網頁圖檔 本網站最佳瀏覽解析度為1024 x 768,建議使用IE 6.0以上版本之瀏覽器
台北市館前路七十一號八樓 ‧電子郵件:hirecruit@taitra.org.tw
電話:0800888070 國外請撥:(886-2)23709687 傳真:(886-2)27576610
Copyright c 2007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R.O.C. 經濟部版權所有
瀏覽總數: picturepicturepicturepicturepicturepicturepicture  今日人數: picturepicturepicture  昨日人數: picturepicturepicturepictu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