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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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依勞基法之規定,雇主終止勞動契約者,應對勞工於一定期間發出預告:對於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於10日前預告之;繼續工作1年以上未滿3年者,於20日前預告之;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
| ‧ | 勞工於接到解雇通知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2日,請假期間工資照給。 |
| ‧ | 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之新制退休金的勞工,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0.5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之舊制退休金的勞工,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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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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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依據勞基法規定,雇主雇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訂立工作規則並報請勞工主管機關(勞工局)核備。獲核准後,雇主應將工作規則內容公開揭示使員工知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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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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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職工福利金條例要求雇用人數超過50名勞工之雇主應提撥職工福利金。職工福利金委員會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勞工局與國稅局)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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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勞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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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因應金融海嘯後產業用人需求減少,國人從事基層工作意願增加之勞動就業情勢,以優先保障本國勞工就業之原則,檢討調整產業外勞政策,停止受理製造業3 班外勞申請、限定製造業重新招募申請案外勞比率不得超過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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